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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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柯素卿
一、債務人柯素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訴外人) 湯禮任 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
03年間邀同債務人柯素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2萬6,44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訴外人)湯禮任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2萬6,44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素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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