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17號聲請人 鄭謝均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9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鄭謝均澄│合作金庫商業│105年5月30日│80,000元│RK0000000│││││銀行三重分行│││││├───┼─────┼──────┼───────┼─────┼─────┼──┤│002│鄭謝均澄│合作金庫商業│105年6月30日│80,000元│RK0000000│││││銀行三重分行│││││├───┼─────┼──────┼───────┼─────┼─────┼──┤│003│鄭謝均澄│合作金庫商業│105年7月30日│80,000元│RK0000000│││││銀行三重分行│││││├───┼─────┼──────┼───────┼─────┼─────┼──┤│004│鄭謝均澄│合作金庫商業│105年8月30日│80,000元│RK0000000│││││銀行三重分行│││││├───┼─────┼──────┼───────┼─────┼─────┼──┤│005│鄭謝均澄│合作金庫商業│105年9月30日│80,000元│RK0000000│││││銀行三重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