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郭吉田
郭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原告,嗣原告提起抗告後,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抗字第724號駁回抗告確定,有送達證書及上開抗告卷宗附卷可憑。又原告迄今並未繳納裁判費用,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