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冠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冠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冠奇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7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98年6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4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4月15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
102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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