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褚寓彙 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褚寓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經核無訛。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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