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聲請人 葉少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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