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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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12號上訴人 蔡文益
被上訴人 楊雅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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