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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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日本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8號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抗告人乙○○非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日本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