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劉竹峯 被告 徐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