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李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承張瓊之陳建豪陳建鈞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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