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 周藝樺 相對人 陳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3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8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為
101年9月3日,票面金額5,000,000元,到期日為108年2月2日,票據號碼:TS352683號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其陳報稱曾數次清償借款,欲與聲請人協商還款事宜,惟聲請人表示仍欲聲請裁定。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大湖鄉│水尾坪││16││842.89│全部││├─┼───┼────┼───┼──┼────┼─┼──────┼────┼──────┤│2│苗栗縣│大湖鄉│水尾坪││19││133.8│全部││├─┼───┼────┼───┼──┼────┼─┼──────┼────┼──────┤│3│苗栗縣│大湖鄉│水尾坪││20││7762.68│3分之1││├─┼───┼────┼───┼──┼────┼─┼──────┼────┼──────┤│4│苗栗縣│大湖鄉│水尾坪││21││51.56│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