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71號聲請人 張國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延長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10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