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葉必榮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姿容連國雄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連國雄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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