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相對人邱奕翔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應繳款日期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65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惟相對人自民國106年06月15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18668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866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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