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羅浚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55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249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8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0頁至第14頁;本院卷第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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