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7號上訴人 廖志恩 即誠品興業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尚陳金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4,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