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851號聲請人 賴敏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賴星辰 之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為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被繼承人於110年7月12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函查被繼承人之親屬資料,被繼承人尚有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賴忠良 ,於本件聲請人110年8月31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賴忠良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賴敏源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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