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汪聰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2萬元,利息按13.9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6,802元及自10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95%計算之利息,並自10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尚欠債權人116,80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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