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香港商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甲○○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上列被告丙○○等因98年度易字第25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香港商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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