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因對女友的思念與不捨,致內心痛楚和精神壓力與日俱增而無處傾訴,才會種下錯誤,對於被害人深感抱歉與後悔,願意負起該負之責任,懇請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恐嚇、毀損等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經核,被告上開所述,僅屬被告個人已悔悟所為,至多僅為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並無法排除原有之羈押原因,不得執此認有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執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非可採。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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