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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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谷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裕 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