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蕭吉男 視同上訴人 蕭苗
蕭春雄 蕭文恭 陳永明 陳朝明 黃鳳英 黃美雲 黃素治 蕭黃蕊 張黃哖 黃雅 黃永森 蕭陳昭 被上訴人 蕭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並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