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勝文 即東北角洗衣企業行相對人即債務人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兆龍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未詳細陳明張兆龍請求之依據之原因事實及相對證明文件到院,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107年8月2日雖具狀,但對於應補正事項,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該部分並未盡表明之責,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