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77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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