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告丙○○輔佐人丁○○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兩造陳述意見:
一、原告於民國95年6月6日當庭提出之明細表記載之支票較起訴狀所附明細表缺少一張票號A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之支票,則原告與被告乙○○間之買賣價金是否包括此金額?
二、上開原告提出之明細表標的物欄之括號內,分別有「7000元付現」、「45,400元付現」、「2,700元付現」、「4,200元付現」、「450元付現」、「7,000元付現」之記載,此等記載是否已自請求之買賣價金、支票票款中扣除?
三、依前揭一、二、點之說明,則原告請求乙○○給付之買賣價金及請求甲○○給付之支票票款金額有無調整?若有,原告應提出妥適之聲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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