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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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393號原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告 余寶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393號│├─┬─────┬──────────────┤│編│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1│37,101元│自95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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