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胡遠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胡遠城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胡遠城(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街○○○巷○○號0樓之0)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胡遠城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胡遠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街○○○巷○○號3樓之2)原受僱滿鎰勝號漁船為船員,於71年5月9日隨該船由高雄出港航往印度洋公海作業,於同年6月6日15時30分在南緯15度30分、東經91度處,該船嚴重漏水並發出SOS求救電報後即告失蹤,胡遠城亦隨該船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5年。聲請人曾聲請對胡遠城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96年9月27日之中國時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胡遠城死亡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115號卷宗及所附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胡遠城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78年6月6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胡遠城死亡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