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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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連錦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