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博成 即津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津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