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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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9號債權人 李偉新
江明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宗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債權人2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個
別,應各繳裁判費500元)㈡債權人李偉新應陳報聲請債權金額1,156,249元之計算式
,並釋明本金金額為何?利息金額為何?以及利息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債權人江明勳應陳報聲請債權金額4,950,000元之計算式
,並釋明本金金額為何?利息金額為何?並提出借款證明文件,例如借據、各筆借款匯款證明、匯出及匯入帳號分別為債權人江明勳及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