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764號債權人 林育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璟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王璟媛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