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江佳靜 被告 曹晏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14,8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76,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36元(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