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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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民 被告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 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4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