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4號聲請人 胡庭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