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14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07)長民一(民)初字第2944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