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聲請人甲○
樓兼法定代理人乙○○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中懋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中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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