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債權人 邱平順 債務人綠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昇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001│107年12月31日│50,000元│108年4月11日│0000000│├──┼───────┼─────┼───────┼────┤│002│108年2月8日│100,000元│108年2月11日│0000000│├──┼───────┼─────┼───────┼────┤│003│108年2月18日│125,000元│108年2月18日│0000000│├──┼───────┼─────┼───────┼────┤│004│108年3月6日│125,000元│108年11月29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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