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健志 即洪 統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