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邁思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