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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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蔡文皓
蔡榮佳 黃美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蔡文皓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榮佳
、黃美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7,202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蔡文皓自民國104年4月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39,47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榮佳、黃美琪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