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VANTRUNG(越南籍。中文名:裴文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UIVANTRUNG(中文名:裴文仲)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阮文東 」署名共肆枚、指印共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BUIVANTRUNG(越南籍。中文名:裴文仲,下稱裴文仲)於民國102年3月3日合法申請來臺工作,惟於103年2月
6日自工作地點逃逸。其於104年2月8日22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2樓「百威KTV」211號包廂內為警臨檢時,因現場有毒品及施用器具等物,經警以嫌疑人身分帶回調查(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詎裴文仲為避免員警查悉其逃逸外勞身分,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於翌日(9日)6時許,冒用其不知情之友人「阮文東」之姓名應訊,並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欄位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阮文東」署名共4枚、指印共8枚,足生損害於阮文東本人及司法機關對於刑事犯罪追訴之正確性。嗣因員警通知NGUYENVANDONG(越南籍。中文名:阮文東。下稱阮文東)到所接受詢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裴文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阮文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調查筆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或蓋印之意,於文件上簽名或蓋印,且該簽名或蓋印僅在於表示簽名或蓋印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始應該當刑法上之「文書」。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均係偵查人員依法製作,並命被告簽名或按捺指印確認,其上所偽造之署名、指印,僅在於表示簽名或蓋印者個人身分,並非足以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當非刑法上之「文書」,而僅為「署押」至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冒名應訊,主觀上應具有自始至終在同一刑事案件各階段中偽造署押之意思,因此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並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掩飾逃逸外勞之身分,竟假冒不知情之友人「阮文東」之身分應訊,並在附表所示文件欄位內偽造「阮文東」之署押,足生損害於阮文東本人及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之正確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二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欄位上偽造之「阮文東」署名共
4枚、指印共8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阮文東│偽造「阮文東│││││」之署名數量│」之指紋數量│├──┼─────────┼─────────┼──────┼──────┤│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權利告知受詢問人欄│1枚│1枚│││武分局仁武派出所調├─────────┼──────┼──────┤││查筆錄│筆錄閱後受詢問人欄│1枚│1枚│││├─────────┼──────┼──────┤│││夜間詢問同意簽名欄│1枚│1枚│││├─────────┼──────┼──────┤│││筆錄騎縫處││4枚│├──┼─────────┼─────────┼──────┼──────┤│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嫌疑人姓名欄│1枚│1枚│││武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總計│4枚│8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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