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24號原告 李崑三 上列原告因老年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者,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關於補繳裁判費: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㈡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給付之金額大約為新臺
幣(下同)9,000元,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卷第13頁),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原告並未繳納,應予補繳。
二、關於補正起訴之程式:㈠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㈡原告的起訴狀並沒有記載起訴之聲明,對於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等相關事實上及法律上的說明過於簡略而不明確,也沒有提供相關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以及被告核定給付金額過程等證據,包括訴願決定書、原處分、爭議審議決定等書面,因此,與上述規定並不相符。原告應具狀補正之,並同時提出補正狀連同證物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