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代理人 蔡翠璧 代理人 賴順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姜文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文國因佔用聲請人管理之市有土地,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判決命被繼承人給付聲請人不當得利,並核發債權憑證,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112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固堪信為真實。惟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姜文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查詢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顯示其名下並無財產資料,且聲請人亦到院表示被繼承人並無遺產(參本院107年8月17日訊問筆錄),可見被繼承人現無遺產可供管理,則被繼承人既無遺產而僅有上開之遺債,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顯無法支付管理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報酬,如仍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僅徒生費用而無管理之實益。是本件被繼承人既無任何遺產可供管理,且聲請人未釋明被繼承人有其他積極及潛在遺產存在,依前開說明,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