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66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頡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振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3,019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