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4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育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威霆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