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 葉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庭期通知及送達證明書之紐西蘭國官方語言譯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 葉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庭期通知及送達證明書之紐西蘭國官方語言譯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