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9800284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