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 楊梅苓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被告 李笠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