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 郭鎧銘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裁決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非屬行政處分之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2、補正被告代表人: 李忠台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