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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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74號原告 陳文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記載「原告」陳文慶。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處長)。
㈢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怡慧